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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秀珠物业服务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秀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振宇,男,汉族,该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林秀珠,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服��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