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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永林与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林,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黄永林,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刘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林与被告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永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永林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