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育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育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2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育庭,男,汉族,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育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梁育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决定撤回对梁育庭的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梁育庭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张 剑 东人民陪审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丽 君书 记 员 张里奕(兼)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