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利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马光辉诉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辉,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吴利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马光辉,男,回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裕西小区。被执行人王辉,女,回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吴利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4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辉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显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