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旺成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张旺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退休。法定代理人曹会英,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元港村。负责人刘军,矿长。委托代理人佟鹏飞,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工资科科员。原告张旺成与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以下简称大安山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旺成诉称:原告自1978年11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担任井下采煤工。2009年10月3日原告与孙宝生在大安山运销科一起抬文件柜时受伤,被送到北京燕化医院抢救,后转到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万佛堂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32天。经该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头外伤综合症、头部红肿、左胸部软组织挫伤、胸膜反应、右肘部软组织损伤。后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月19日,原告在北京安定医院治疗,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偏执型精神障碍”。以上病情是因工伤造成脑外伤导致的。2010年7月原告办理了病退,2010年8月享受病退待遇。2011年11月28日原告再次到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脑外伤直接导致双向情感障碍”,后原告又在北京燕化医院治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脑外伤直接导致双向情感障碍为工伤;2、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关于确认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原告张旺成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均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旺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