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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磊,安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汪国枝(系张磊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在银行帐户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