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何煜凯与青岛云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煜凯,青岛云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何煜凯,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滨,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云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巧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何煜凯与被执行人青岛云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法律文书生效前自动履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