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刘万斌,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新。委托代理人占传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仁祥,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彦军,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万斌。委托代理人金春桂,无职业。第三人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路南湖机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龚玉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杰,该公司员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云英,该公司员工作人员。上诉人徐建新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峰、占传德,被上诉人武汉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仁祥、邢彦军,第三人刘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春桂,第三人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杰、范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前的初始登记情况及转移登记所提交的相关权属证明等资料未予查清,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0年7月5日向第三人刘万斌颁发武房权证昌字第2010006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明审判员 姚建勇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