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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少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少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少华(曾用名林少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2010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序根,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辩护人叶湘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原审卷宗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林少华携带毒品来深圳与吴某某、陈某见面并在彩世界宾馆开房交易,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林少华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咖啡因等毒品共1024.58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依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少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林少华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在案证据显示所交易的毒品数量是由举报人及购毒人员提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22.38克,含海洛因的毒品1.1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毒品1.09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林少华上诉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和数量引诱。其本不想贩卖毒品,是因为吴某某欠钱,说通过此次贩卖可以还给其2万元,其想让吴某某早点还钱,才同意进行毒品交易的,原审量刑过重。林少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本案侦查手段违反法定程序,秘密侦查未见相关审批手续,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群众吴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诉人林少华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安排群众陈某与林少华联系购买毒品。吴某某电话联系并介绍陈某与林少华认识,并让二人在电话里就交易毒品的细节进行协商。最终,陈某与林少华确定以每克48元的价格交易约1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3年10月24日晚,林少华携带毒品到深圳市与吴某某、陈某见面,三人一起坐的士去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路彩世界宾馆8326房进行毒品交易。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房内抓获林少华并在该房的床头柜、电视柜台面及林少华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咖啡因等各类毒品共1024.5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22.38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1.1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毒品1.0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及立案情况。2、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调取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出具的13682718242号码的通话记录,证实该号码案发前与158××××4124号码通信频繁。其中,2013年10月23日的通话显示13682718242号码在揭阳;2013年10月24日通话显示13682718242号码在汕尾;2013年10月25日通话显示13682718242号码在深圳。3、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25日对林少华的人身和暂住的彩世界宾馆8326房进行搜查,查获毒品一批并予以扣押,包括:电视柜桌面疑似毒品15克、鞋柜台面疑似毒品47.5克、床头柜台面疑似毒品380克、床头柜台面疑似毒品582.5克、挎包内疑似毒品10小包,分别重1.5、0.9、1.5、0.5、2.5、3.5、2.2、1、1、1.5克。4、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证实被检查人林少华毒品检测冰毒、吗啡呈阳性。5、深圳市安德馨旅馆出具的彩世界宾馆房态分析表,证实2013年10月24日,陈某登记8326房。6、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出具的林少华(林少芳)的户籍证明,证实林少华的身份情况及曾用名情况。7、惠来县人民法院(2011)揭惠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9月20日,林少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8、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吴某某的举报掌握林少华贩毒的线索并抓捕林少华的过程。9、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指纹比对核实,2013年10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路彩世界宾馆三楼8326房贩卖毒品案现场提取的手印同林少华在2013年10月25日所捺印的指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留。10、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办理的林少华贩卖毒品案中,扣押清单上记载的毒品重量是毛重,毒品的准确重量应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入库时称重为准。11、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侦办的林少华贩卖毒品案中,因举报人吴某某在举报时就指出林少华是做大货的,吴某某建议为了取信于林少华,购买毒品的数量不少于1公斤,办案民警采纳了这一建议,最后由陈某向林少华提出购买毒品冰毒1公斤。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我和林少华是老乡,我们认识很多年了。林少华曾对我说他是做大货的,如果有人需要毒品可以跟他拿货。最近我在深圳见过他,知道他送毒品到深圳来贩卖。2013年10月23日,我举报林少华后,当着民警的面用我的手机打电话给林少华,说有个东北买家来深圳,要两条货,问他做不做。他没有答应我,只是说看看。当天下午,林少华打回电话给我,说生意可以做。我就说我和东北买家联系,接着我马上将情况告诉民警,民警安排了一个姓陈的工作人员,让我把他介绍给林少华。我就打电话给林少华,说找到东北买家,现在和我一起。林少华说其跟买家谈,我就把电话给了警方安排的工作人员陈哥。我听到陈哥问林少华有什么货,林少华说有大粒的,也有小粒的。陈哥说要大粒的,说货要拿到东北,要什么价格,之后他们在电话里讨价还价,最后商定48元一个,要一条货并在次日21时至22时交易。接着林少华要陈哥先打钱给他,陈哥说第一次做生意没有见到货不可能打钱过去,林少华说这么说也是对的,之后他们结束了通话。2013年10月24日下午,我又打电话给林少华,说买家陈哥和我在一起,接着陈哥和林少华通话。陈哥问林少华什么时间过来,林少华说晚上的车过来。当天20时30分许,我拨通林少华电话后把电话给陈哥,陈哥问林少华到底来不来,林少华说在路上,12点左右到。次日0时许,我接到林少华电话,说他到了东门的儿童公园,让我去接他。我和陈哥一起到了东门儿童公园门口,没见到林少华。我就打电话给林少华,他说在东门东升街路口。我和陈哥过去在途经东门中路格林豪泰酒店旁边人行道时,我看到林少华背着挎包站在人行道张望。我们和林少华见面后,林少华走了约5米远,在旁边绿化带里拿出用电线捆在一起的一个台式电脑主机、一个键盘和一个大袋子走过来,林少华让陈哥找地方,陈哥说去彩世界开个房,我们在东门中路拦了一辆的士,陈哥坐前排,我和林少华坐后排。林少华说东西太重,把那捆台式电脑主机和键盘递给我让我帮忙拿,我就帮忙拿着。到了彩世界宾馆,陈哥开好326房。从下车到进房间,我一直帮忙拎着电脑主机和键盘。到了房间,陈哥说要验货,林少华从挎包里拿出一把小刀拆主机的螺丝钉。林少华一下子拆不开,让我和陈哥帮忙,我们合力把主机的一侧盖板拆开,林少华伸手进去从里面掏出一个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冰毒递给陈哥。我看见这包冰毒较大粒,这包冰毒里面还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较小粒的冰毒。林少华问陈哥要大的还是小的,陈哥说要的是大粒的。林少华就继续在电脑主机里面掏出一个缠着透明胶纸的黑色纸盒和一个缠着透明胶纸的黑色胶袋包装的东西,放在床头柜台面。接着,林少华从陈哥手上接过之前递给陈哥的冰毒,将这两包冰毒放在电视机下面的柜子台面,拿出一颗较大粒的冰毒叫陈哥验货。陈哥就叫我验货,我看了一下,接着陈哥说“货还可以,我下去取钱给你”。陈哥就离开房间下楼,房间剩下我和林少华,过一会儿民警冲进房间将林少华抓获并缴获毒品。林少华当时在现场就承认毒品是他的。经混杂辨认照片,吴某某辨认出林少华是贩卖冰毒的男子;对涉案毒品照片、电脑主机照片、刀照片进行指认。1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10月23日下午,吴某某向东湖派出所举报一个姓林的惠来男子贩卖毒品冰毒,民警就指示我扮成买家和该林姓男子联系。吴某某当着民警和我的面,拨通林姓男子的电话,说其有个兄弟,姓陈,要拿点货。接着吴某某就把电话拿给我听,我就在电话里和林姓男子说价格。林姓男子就问我货拿到哪里的,要拿多少。我就说要拿一条,拿到东北的,并问其有什么货。其就说有大粒的,有小粒的,问我要哪一种。我就说我要大粒的,他就说要50元一个,我就还价45元一个,他就说各让一步,48元一个,我就说可以。我问他什么时候送货,他说明天晚上吧。他问我要几点,我就说9、10点钟。他说要我先打钱给他,我就说第一次做生意,没有见到货,不可能给钱。他说“那你这么说也是对的,那行”。2013年10月24日19时许,吴某某就给我来电话说林姓男子要跟我谈电话。我向民警谢某报告了情况,就去和吴某某见了面。当晚20时30分许,吴某某拨通林姓男子的电话,让我通话。我就问他到底来不来,他就说在路上。我就问他几点到,他就说反正12点左右到。我就说等他,到了就给吴某某电话。2013年10月25日0时许,我接到吴某某的电话,说林姓男子刚给他来电话称到了东门的儿童公园,让我去接他。我和吴某某约好在罗湖区东门中路天桥底下见面,再去找林姓男子。我向民警谢某汇报,按照谢某的指示,我就立刻乘坐的士,去到东门中路天桥底下找到吴某某。吴某某打电话给林姓男子,林姓男子说在东门儿童公园,让我们到儿童公园去找他。我们就步行过去,在儿童公园门口,没见到林姓男子,吴某某就打电话问他到底在哪,他就说他在东门东升街路口,我们又步行过去东升街。快走到格林豪泰酒店旁边的人行道时,我就看到有个背着挎包的瘦瘦的男子站在人行道张望,有点可疑,我就问吴某某是不是他,吴某某说就是他。我们就走过去,跟他打招呼。林姓男子和吴某某用潮州话交谈,我就听不懂了,接着吴某某问我到哪,我就指着东门茂业百货方向,说找个地方坐坐。林姓男子没说话并从旁边绿化带里拿出用电线捆着的一个台式电脑主机和一个键盘,还有一个大袋子。林姓男子拿着这些东西走过来,让我找地方,我就说让他找,他说我是买家,让我定,我就说去彩世界开个房,他就同意了。我们就在东门××路拦了一辆的士,我坐前排,林姓男子就说太重了,就把那捆台式电脑主机和键盘递给吴某某让他帮忙拿。吴某某接过,他们两人就坐在后排。我们就坐的士去到东湖的彩世界宾馆旁边下,我让他们在外面等,我自己去彩世界宾馆开房。开好房之后,是326房,我们就一起进了房间。进去房间后,吴某某把台式电脑主机放在进门的床头柜上。我就说要验货,姓林的男子就拿出一把小刀,走到吴某某帮他拎过来的电脑主机前,用小刀拆主机的螺丝钉。他拆不开,让我和吴某某过来帮忙,我们合力把主机的一侧盖板拆开。他伸手进去,就从里面掏出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冰毒,他递给我看,我就看见这包冰毒里面还有一小包也是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相对较小粒的冰毒。他就问我要验大粒的还是小粒的,我就说要验大粒的,他就又伸手在电脑主机里面掏,掏出一个黑色纸盒和一个包装着东西的黑色胶袋,放在床头柜台面。接着,他从我手上接过之前递给我的那包冰毒,从里面取出那包较小粒的冰毒。他把这两包冰毒都放在电视机下面的柜子面上,拿出一颗较大粒的冰毒,叫我验货,我就叫吴某某验货。接着我就说“货还可以,我下去取钱给你”。我就走出房间下楼。在下楼的时候,我就看到了谢某和其他派出所的伏击人员,我就把情况告诉他们,谢某就带着我立刻上到326房门口。我就敲门,一开始房间里就有人问我是谁,我说是我,没人开门。我又敲门,又有人问是谁,我就说取钱的,就有人开门了。谢某他们就冲进房间,将林少华抓获,也将吴某某控制,当场缴获房间内的毒品。后谢某通知分局刑警大队技术民警现场勘查检验,现场对缴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和扣押。当天4时许,民警就将林少华和毒品带回派出所。我都是通过吴某某的电话158××××4124和林姓男子联系的,我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经混杂辨认照片,陈某辨认出林少华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林姓男子;其对涉案毒品照片、刀具照片、电脑主机照片进行了指认。14、证人刘某海的证言:我是深圳市安德馨旅馆的股东。彩世界宾馆就是深圳市安德馨旅馆。15、上诉人林少华的供述:阿亮叫吴某某。2013年10月23日,我和阿亮通电话说了几句,阿亮就拿电话给陈姓男子与我通话,这是我第一次和陈姓男子通话。陈姓男子问我有什么货,我说有大粒小粒的,他说要拿到东北的要大粒的,要什么价,我说要50元一个,他说45元一个,我就说各让一步48元一个。这样,我们说好一条的价格是48元一个。陈姓男子问我什么时候送货,说早一点,我就说明天晚上吧,后因为我没钱,我让他先打钱,他说第一次做生意没有见到货不打钱,我就说那也对。我有和陈姓男子在电话里谈论毒品交易的价格、数量和交易时间,但这是阿亮教我这么说的。在我和陈姓男子第一次通电话前两小时左右,阿亮电话告诉我的。阿亮一开始是介绍陈姓男子给我的,让我做这个毒品生意,还教我怎么跟陈姓男子谈毒品交易的价格、数量和交易时间。后我让陈姓男子打钱,但他不肯,我就告诉阿亮我没钱,阿亮就自己做,叫人将冰毒放在电脑主机里拿给我,让我带到东门来给他。我带着放在电脑主机里的冰毒过来跟阿亮和陈姓男子见面,后就在彩世界宾馆被抓了。林少华对涉案毒品照片、电脑主机照片进行了指认。16、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3)6489号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当场缴获的毒品中,1、2、3、4、5、7、8、9、10、11、13号检材,重量分别为14.71克、46克、577克、375克、0.76克、1.58克、0.95克、3.03克、1.91克、0.86克、0.5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6、12号检材,重量分别为0.86克、0.25克,检出海洛因;14号检材检重1.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中3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8g/100g;4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9g/100g。17、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深公罗刑勘(2013)A440303500000201310010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3年10月25日02时20分-03时20分,公安机关对深圳市罗湖区彩世界宾馆8326房间现场勘查的情况。关于林少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陈某与林少华约定交易冰毒的价格为每克48元,本案1000克冰毒总价为48000元,吴某某作为交易的中间人,从中获利2万元不合常理,且对该情况林少华的前期供述并未提及,证人陈某的证言也未提及吴某某谈及还款2万元的事,综上,林少华上诉称吴某某以通过此次交易还款2万元诱惑其进行毒品交易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特情介入的合法性问题,本院已核实,该次侦查经过合法;关于特情介入对量刑的影响,原判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少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数量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林少华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少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桦审 判 员  林泽辉代理审判员  李中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芝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