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会玲申请执行朱敏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咸刑终字第00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33254.26元,执行费398元,共计33652.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经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营信用社2704051601109000645299有存款7800元,该款已经转入申请人杨某某的账户。余执行案款25852.26元,一个月后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刑终字第00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星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