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会玲申请执行朱敏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咸刑终字第00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33254.26元,执行费398元,共计33652.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经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营信用社2704051601109000645299有存款7800元,该款已经转入申请人杨某某的账户。余执行案款25852.26元,一个月后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刑终字第00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星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