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瞿红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红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红毅,农民,住云阳县。2012年5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九日;2012年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红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瞿红毅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瞿红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瞿红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红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瞿红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红毅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姚芝芝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