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丁明启与王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启,王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61号申请人丁明启。被执行人王彦杰。本院在执行人丁明启与王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彦杰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