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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丁明启与王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启,王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61号申请人丁明启。被执行人王彦杰。本院在执行人丁明启与王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彦杰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