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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佑霜与李传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霜,李传科,王兆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697-1号原告:杨佑霜。被告:李传科。被告:王兆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佑霜与被告李传科、王兆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佑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兆林所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梁山某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佑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王兆林所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杨佑霜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梁山某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道义审 判 员  梁吉发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