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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55周小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255号罪犯周小敏,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投劳前住隆回县桃洪镇铜盆江村8组4号。一九九八年因犯盗窃、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辰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小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周小敏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周小敏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累犯,且未能正确执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李玉芳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