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贵鹏盗窃罪,刘贵鹏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82号罪犯刘贵鹏,曾用名刘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贵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1.2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贵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5��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