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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德珍与骆勋国,骆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珍,骆勋国,骆世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赵德珍,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骆勋国,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骆世龙,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珍诉被告骆勋国、骆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