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德珍与骆勋国,骆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珍,骆勋国,骆世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赵德珍,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骆勋国,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骆世龙,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珍诉被告骆勋国、骆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