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祝勇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勇,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祝勇,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李政,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祝勇诉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立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政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立群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