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汇银创富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与王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汇银创富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荣世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超,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被告王威,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银创富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郭 伟代理审判员 董 方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