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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于栓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64号罪犯于栓,又名于红栓,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怀仁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朔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其前因犯抢劫、盗窃、抢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00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晋刑三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晋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于栓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于栓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嘉奖二次,表扬九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于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于栓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3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任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