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彦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彦强
案由
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4号罪犯张彦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2011年9月13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彦强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1)晋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张彦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彦强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张彦强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彦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彦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4年6月13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任 悦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