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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新武诉天津市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武,天津市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新武被告天津市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新武诉被告天津市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战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王新武已于1995年2月退休,属于退休人员,与原企业劳动关系早已终止,其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现原告王新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新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