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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建利与王金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利,王金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25号原告刘建利,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清亮,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生,男,1974年5月11日。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利诉被告王金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定金13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缠,原告于2015年2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利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建利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