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法执字第00549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耿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耿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549申请执行人徐军,男。被执行人耿丹文,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耿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5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