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飞与周立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周立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725号原告张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昌,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飞与被告周立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张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94.5元,下余159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陪审员 张鲜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