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富丽华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有银,系锡盟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士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富丽华庭项目部。负责人孙银海,职务项目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富丽华庭项目部帐户上的款项1401828.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4)8号文件为准,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二、如被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富丽华庭项目部帐户上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执行标的款,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包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