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复议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职务经理。申请复议人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安法执合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其不服该裁定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安达市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该异议,执行法官短信告知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变更主体裁定有异议可向绥化中院申请复议。2015年1月5日,安达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对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决定。申请复议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安达法院应当先审查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作出裁定,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如果不服审查异议的裁定再向中院申请复议,安达法院没有作出审查裁定,又作出罚款决定,是违法的执行行为,要求撤销安达法院的罚款决定。经审查,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安法执合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安达市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该异议,执行法官短信告知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变更主体裁定有异议可向绥化中院申请复议,否则将强制执行。2015年1月5日,安达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对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安达市人民法院对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2014)安法执合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安达市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当事人的异议而直接对其进行罚款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罚款决定书的罚款数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如下: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罚款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