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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展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