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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陶××、魏洪波、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魏洪波,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男,1975年出生。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洪波,男,1979年出生。2009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男,1970年出生。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魏洪波、李××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婷出庭支持公诉,陶××、魏洪波、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陶××给被告人李××打电话称想设赌局,让李××负责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跃进村提供赌博地点,由陶××负责联系赌博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给李××一部分好处。同时,陶××为保证赌局正常运转,找来被告人魏洪波在赌博地点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2014年12月5日至12月9日期间,陶××在李××联系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跃进村一处平房内,组织刘××、林××、冯××等多人利用扑克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陶××抽头渔利31000元,分给李××8000元,魏洪波在明知陶××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赌资41000余元,陶××分给魏洪波利息款3600元。2014年12月9日,三被告人在赌博现场被当场抓获。2015年1月29日,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司法所接到我院对陶××调查评估委托书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陶××进行社区矫正。同日,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我院对李××调查评估委托书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李××再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魏洪波、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赌资、赌具照片,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照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陶××、李××无前科劣迹证明,魏洪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罚没收据,证人刘××、林××、冯××、张××、姜×、褚××、田××、荆×、刘×甲、史×的证言笔录,陶××、魏洪波、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洪波、李××在明知陶××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赌资、联系赌博场所,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陶××是犯意的提起者,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洪波、李××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魏洪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科刑,此次犯罪是其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陶××、李××此次犯罪系初犯,二人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对二人适用社区矫正,对二人适用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魏洪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魏洪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刁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