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69093-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锦州帆路79号。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国洪,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明纲,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16543-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林林,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隽,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国洪、汪明纲,上诉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林林、宣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20元,上诉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5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