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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4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绰号“余老板”,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6********,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津法刑初字第0092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永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郑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刑初字第009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毅代理审判员 乔 梁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栩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