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与孟宪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孟宪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213号原告: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莱明路东。法定代表人:孟强,职务:经理。被告:孟宪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宪法名下的车牌号为鲁S×××××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变更、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瑞琦相关法条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