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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涛与赵祎、彭丽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赵祎,彭丽丽,季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居民。被执行人赵祎,居民。被执行人彭丽丽,居民。被执行人季军利,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祎、彭丽丽、李军利价值90000元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