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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烨与肖立军、唐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烨,肖立军,唐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东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蒋烨。被执行人:肖立军,经商。被执行人:唐昱,经商。系肖立军之妻。本院依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昱的房产进行拍卖,并按比例分配了案款,现被执行人肖立军、唐昱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申长青审 判 员  邓福容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