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烨与肖立军、唐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烨,肖立军,唐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东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蒋烨。被执行人:肖立军,经商。被执行人:唐昱,经商。系肖立军之妻。本院依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昱的房产进行拍卖,并按比例分配了案款,现被执行人肖立军、唐昱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申长青审 判 员 邓福容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