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闽民申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泉州雷士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启明、陈先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启明,泉州雷士商贸有限公司,陈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2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启明,男,汉族,l973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雷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泉秀路中远名城*幢***室。法定代表人:林秀全,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陈先安,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再审申请人李启明因与被申请人泉州雷士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先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启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李小东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