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运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沧州市财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财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运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沧州市财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向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昌、任英,该公司职员。被告沧州渤海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宁、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财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建筑施工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财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财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80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沈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淑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