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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珺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珺玮,张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珺玮。法定代理人李义(王珺玮姥爷)被执行人张婉君。法定代理人张勇(张婉君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牡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婉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婉君母亲孙某某6221***************存款3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