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康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朱石从与卢咖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石从,卢咖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16号原告:朱石从,男。委托代理人:朱爱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咖啡,女。原告朱石从与被告卢咖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厚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石从的委托代理人朱爱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咖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建立花炮固引剂买卖关系,原告陆续将固引剂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分批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条两张,共欠原告货款5269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8000元,至今还欠4469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在原告处购买固引剂,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2013年2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69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固引剂,并欠下14000元货款,由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于2014年10月支付了8000元货款,余44690元货款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爱生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为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固引剂而欠原告货款,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经提取货物而且出具欠条确认了所欠货款金额,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6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咖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朱石从固引剂款4469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09元,保全费467元,共计876元由被告卢咖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厚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