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玉萍与张标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萍,张标,尚海港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萍,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标,男。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继泽,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海港。上诉人崔玉平、张标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尚海港与崔玉萍于2011年12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崔玉萍于2012年6月9日生一女孩尚子涵,现随尚海港生活。2011年2月6日崔玉萍接受尚海港彩礼款26000元,2011年12月14日张标接收彩礼92113.14元。同居生活期间崔玉萍返还尚海港35000元。2014年6月13日,尚海港提起诉讼要求崔玉萍、张标返还彩礼款83113元。原审法院认为:尚海港与崔玉萍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崔玉萍、张标所接受尚海港的彩礼款83113元应酌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崔玉萍、张标返还尚海港彩礼款3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尚海港负担1203元,崔玉萍、张标负担675元。宣判后,崔玉萍、张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1、崔玉萍、尚海港同居三年多,彩礼款早已花费完,且尚海港经常对崔玉萍实施家暴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原审判决返还彩礼款35000元显失公平;2、崔玉萍、张标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应按照各自收受的彩礼判决,而不应判决二人共同返还;3、一审漏判被上诉人的嫁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尚海港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崔玉萍、张标向本院提供短信照片及视频截图一组并当庭播放视频二段(庭后未按指定期限提供复制件)。证明尚海港经常对崔玉萍实施家暴,彩礼款是7万而非9万元。尚海港认可双方发生过打骂,双方对视频中彩礼款的数额均认为看不清。尚海港与崔玉萍之间发生过打骂,能反映二人之间发生矛盾,但不能证明尚海港经常对崔玉萍实施家暴,视频中彩礼款的数额看不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未提出其他新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崔玉萍、张标共同返还尚海港彩礼款36000元是否适当。本院认为:婚约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婚约彩礼的给付数额和方式与当地的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性、地域性和习俗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根据当地民间习俗,即婚礼由双方家庭共同操办,亦以家庭形式接受对方彩礼及物品,判令崔玉萍、张标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庭审中崔玉萍表示放弃嫁妆,原审法院全面考虑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全案案情,酌情判决崔玉萍、张标返还36000元彩礼款,属依法适用自由裁量权,本院不予变更。综上,崔玉萍、张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崔玉萍、张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