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平安与郁燕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安,郁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安,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郁燕青,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刘平安与被申请执行人郁燕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300号公证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文书确定:借款人郁燕青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整及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的利息12480元整以及自2014年9月7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因义务人郁燕青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刘平安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郁燕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银行等26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郁燕青名下有工商银行营业部营业厅、杨浦许昌支行,农业银行杜行支行,农商银行陈行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闵行支行等账户,上述账户在查询当日余额分别为75.22元、34.06元、79.02元、99.53元、48.3元、1.01元,且本院已通过网上冻结郁燕青农业银行徐汇区支行、东沟支行两处账户。另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上述房产系设有两处抵押,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作出查封。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郁燕青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义务,且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谈中路的房产系设有两处抵押,处置变现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300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