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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慧丽。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慧丽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961.17元并支付违约金1961.17元。张慧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慧丽名下银行存款40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延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