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春晖与梅小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晖,梅小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刘春晖,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梅小翠,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晖与被告梅小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