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冀言政申请执行赵丽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冀言政;赵丽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禹执字第953-1号 申请执行人冀言政,男,生于1976年11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冀村10组。 被执行人赵丽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日,住禹州市鸿畅镇冀村10组。 申请人冀言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丽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禹执字第953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赵丽芳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丽芳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丽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丽芳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孙志博 审判员 :姜万明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松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