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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斌与陈华、王秀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斌,陈华,王秀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204-2号原告黄斌,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秀如,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仓民保字第2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黄斌申请解除对原告黄斌所有的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房产证号为榕台S第06***号)及被告陈华所有的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房产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80****号)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黄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房产证号为榕台S第06***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陈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房产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80****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琴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