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至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富康东路88号二楼暂住处,纠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共抽取头薪11000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7月14日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望望、林赞、陈鹏鹏的供述、证人谢某、陈某甲、钱某、陈某乙、黄某、赖某、陈某丙、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牌九17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