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何国华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国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97号罪犯何国华,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何国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国华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