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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于建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建华,牛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7-1号原告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法定代表人王文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于建华,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学院社区。被告牛秀华,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建华、牛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