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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兆宁,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愿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