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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翟德华与王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华,王明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翟德华。被告王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德华诉被告理王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德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德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德华撤回对被告王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翟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