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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于金荣诉王绍芬、齐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荣,王绍芬,齐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平商初字第16号原告于金荣,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代理人关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绍芬,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齐玉峰,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于金荣诉被告王绍芬、齐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传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绍芬、齐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金荣诉称,被告王绍芬、齐玉峰于2005年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当时由二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分多次还款共计12800元,仍欠原告47000元,被告王绍芬于2013年4月7日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款系其共同生活期间向原告借款,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齐玉峰辩称欠款属实,其与王绍芬是夫妻关系,于1972年登记结婚。当时是其儿子齐亮贷款买车,后来在于金荣处借钱还的贷款,其和王绍芬已经还款12800元,暂时无力偿还。被告王绍芬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于金荣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于金荣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欠据一份,具体内容是:王绍芬于2005年借款人民币6万元,这期间分次还款共计为12800元,尚欠47000元,立此据存证,债务人王绍芬,2013年4月7日,拟证明被告王绍芬欠原告借款47000元。因被告王绍芬、齐玉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或抗辩的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视为有效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齐玉峰、王绍芬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共同在原告于金荣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分多次还款共计人民币12800元。2013年4月7日,被告王绍芬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尚欠于金荣人民币4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于金荣与王绍芬签订的欠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约定,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齐玉峰、王绍芬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被告借款,虽由王绍芬一人签字,应属二人共同债务。该借据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于金荣已进行过催告,二被告应当偿还此款。综上,于金荣请求王绍芬、齐玉峰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王绍芬、齐玉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绍芬、齐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金荣人民币4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王绍芬、齐玉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传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