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岳某,女,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