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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岳某,女,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